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jù)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體 | 主動 | 依申請 | 縣級 | 鄉(xiāng)級 | ||||||
1 | 政策法規(guī) | 稅收法律法規(guī)、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 | 稅務機關履職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稅總發(fā)〔2017〕44號) | 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 | 法制股、稅政一股、稅政二股、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股 | 政府網(wǎng)站、其他:辦稅服務廳 | √ | √ | √ | |||
2 | 納稅服務 | 納稅人權利和義務 | 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納稅人權利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1號) | 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 | 第一稅務分局 | 政府網(wǎng)站、其他:辦稅服務廳 | √ | √ | √ | |||
3 | A級納稅人名單 | 1.納稅人識別號;2.納稅人名稱;3.評價年度 |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納稅信用管理若干業(yè)務口徑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5號)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稅總發(fā)〔2017〕44號) | 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 | 第一稅務分局 | 政府網(wǎng)站、其他:辦稅服務廳 | √ | √ | √ | ||||
4 | 涉稅專業(yè)服務相關信息 | 1.納入監(jiān)管的涉稅專業(yè)服務機構名單及其信用情況;2.未經(jīng)行政登記的稅務師事務所名單;3.涉稅服務失信名錄 | 1.《涉稅專業(yè)服務監(jiān)管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2.《涉稅專業(yè)服務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8號)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全國稅務系統(tǒng)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年-2022年)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稅總發(fā)〔2018〕199號) | 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 | 第一稅務分局 | 政府網(wǎng)站、其他:辦稅服務廳 | √ | √ | √ | ||||
5 | 辦稅地圖 | 1.辦稅服務廳名稱;2.地址;3.電話;4.辦公時間;5.主要職責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稅總發(fā)〔2017〕44號) | 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 | 第一稅務分局 | 政府網(wǎng)站、其他:辦稅服務廳 | √ | √ | √ | ||||
6 | 辦稅日歷 | 1.申報征收期;2.申報征收項目;3.備注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稅總發(fā)〔2017〕44號) | 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 | 第一稅務分局 | 政府網(wǎng)站、其他:辦稅服務廳 | √ | √ | √ | ||||
7 | 辦稅指南 | 1.事項名稱;2.設定依據(jù); 3.申請條件;4.辦理材料;5.辦理地點;6.辦理機構;7.收費標準;8.辦理時間;9.聯(lián)系電話;10.辦理流程;11.納稅人注意事項;12.政策依據(jù)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稅總發(fā)〔2017〕44號) | 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 | 第一稅務分局 | 政府網(wǎng)站、其他:辦稅服務廳 | √ | √ | √ | ||||
8 | 行政執(zhí)法 | 權責清單 | 1.職權名稱;2.設定依據(jù);3.履責方式;4.追責情形; 5.權責事項信息表(包括基本信息、辦理信息、監(jiān)管措施、咨詢查詢、行政相對人責任、監(jiān)督責任、法律救濟、行政職權運行流程圖等)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稅總發(fā)〔2017〕44號) | 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 | 法制股 | 政府網(wǎng)站、其他:辦稅服務廳 | √ | √ | √ | |||
9 | 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公示 | 1.行政許可決定書及其文號;2.設定依據(jù);3.項目名稱;4.行政相對人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5.審批部門 |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做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稅總辦發(fā)〔2016〕19號) | 在做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公示 | 稅政一股 | 政府網(wǎng)站、其他:辦稅服務廳 | √ | √ | √ | ||||
10 | 行政處罰決定和結果公示 | 1.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2.執(zhí)法依據(jù);3.案件名稱;4.行政相對人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5.處罰事由;6.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7.處罰結果 |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稅總發(fā)〔2017〕44號)2.《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做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稅總辦發(fā)〔2016〕19號) | 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公示 | 法制股、征收管理股 | 政府網(wǎng)站、其他:辦稅服務廳 | √ | √ | √ | ||||
11 | 非正常戶公告 | 納稅人為企業(yè)或單位的,公告企業(yè)或單位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6位數(shù))、經(jīng)營地點;納稅人為個體工商戶的,公告業(yè)戶名稱、業(yè)主姓名、納稅人識別號、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6位數(shù))、經(jīng)營地點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公布,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三次修訂)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1年第21號) | 在非正常戶認定的次月公告非正常戶 | 征收管理股 | 政府網(wǎng)站、其他:辦稅服務廳 | √ | √ | √ | ||||
12 | 欠稅公告 | 1.企業(yè)或單位欠稅的:公告企業(yè)或單位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6位數(shù))、經(jīng)營地點、欠稅稅種、欠稅余額和當期新發(fā)生的欠稅金額;2.個體工商戶欠稅的:公告業(yè)戶名稱、業(yè)主姓名、納稅人識別號、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6位數(shù))、經(jīng)營地點、欠稅稅種、欠稅余額和當期新發(fā)生的欠稅金額;3.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欠稅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6位數(shù))、欠稅稅種、欠稅余額和當期新發(fā)生的欠稅金額;4.對走逃、失蹤的納稅戶以及其他經(jīng)稅務機關查無下落的納稅人欠稅的,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公告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 企業(yè)或單位欠稅的,每季公告一次;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欠稅的,每半年公告一次;走逃、失蹤的納稅戶以及其他經(jīng)稅務機關查無下落的非正常戶欠稅的,隨時公告 | 征收管理股 | 政府網(wǎng)站、其他:辦稅服務廳 | √ | √ | √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公布,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 |||||||||||||
3.《欠稅公告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9 號) | |||||||||||||
13 | 個體工商戶定額公示(公布)公告 | 1.納稅人名稱;2.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3.生產經(jīng)營地址;4.定額項目;5.行業(yè)類別;6.核定定額;7.應納稅額;8.定額執(zhí)行起止日期;9.主管稅務機關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公布,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三次修訂)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文書的通知》(國稅函〔2006〕1199 號)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83號) | 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 | 征收管理股 | 政府網(wǎng)站、其他:辦稅服務廳 | √ | √ | √ | ||||
14 | 委托代征公告 | 1.稅務機關和代征人的名稱、聯(lián)系電話,代征人為行政、事業(yè)、企業(yè)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的,應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和地址;代征人為自然人的,應包括姓名、戶口所在地、現(xiàn)居住地址;2.委托代征的范圍和期限;3.委托代征的稅種及附加、計稅依據(jù)及稅率;4.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公布,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三次修訂)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委托代征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 | 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 | 征收管理股 | 政府網(wǎng)站、其他:辦稅服務廳 | √ | √ | √ |
下載PDF版:姚安縣稅收管理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